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7104执保2号
申请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袁纯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应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00元,已冻结9973.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冻结300026.68元,原因为账户余额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2021)辽710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