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7104财保1号
申请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袁纯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柱,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运兴支行的银行存款31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运兴支行的银行存款3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武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