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

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104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站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袁纯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晶,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裕丰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五辆,车牌号码和车辆类型分别为:辽F×××**的解放牌货车一辆、辽F×××**的帕萨特牌轿车一辆、辽F×××**的北京牌货车一辆、辽F×××**的北京牌货车一辆、辽F×××**的江铃牌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共计五辆,车牌号码和车辆类型分别为:辽F×××**的解放牌货车一辆、辽F×××**的帕萨特牌轿车一辆、辽F×××**的北京牌货车一辆、辽F×××**的北京牌货车一辆、辽F×××**的江铃牌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被查封的财产仍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
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变更过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旭
书 记 员  李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