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7104执3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站后街1号。
法定代表人:袁纯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晶,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裕丰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东铁道线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090×××1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883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旭
书 记 员 李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