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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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502号之一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6835063X9。
法定代表人:李泽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丰,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舒洪镇香菇市场中一北路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90974925J。
法定代表人:朱剑。
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6元,减半收取计6333元,保全费4953元,由原告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林冰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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