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79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香菇市场中一北路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909749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夏、第三人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