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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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香菇市场中一北路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9097492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元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