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金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26执58号
申请人***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文。
***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定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6民初11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桐悦盛世工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学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谢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