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金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拓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乐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26民初1508号之二
原告***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拓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贤寓镇南大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8430846XB。
法定代表人杨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鹏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安乐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2号创新数码时空A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3167327302X4。
法定代表人:乐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乐众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拓机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林海
代理审判员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侯铁民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洪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