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0执异47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马头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430402981323L。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新区朝阳街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751456942。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在本院执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497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交通运输局对本院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中止**人民法院(2020)冀0430执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50×××44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依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4976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430执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50×××44的账户。该账户是县财政拨付申请人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等社保资金和保障履行职能经费的必经账户,目前被冻结的该账户内18964.99元款项均为职工社保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明确:“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承担连带经济责任。金昌市东区管委会属行政性单位,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综上,根据上述答复、通知等规定,请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本案涉及欠款是该单位直接欠款,并非其承担的连带责任,故**交通运输局要求解除账号依据不相一致。二、被封账号是**交通运输局的账号,并非所属的单位专用保险基金账号,也不符合解封要件。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其账号查封措施完全正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冀0430执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农业银行50×××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财政局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为50×××44的账户,是县财政拨付该局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等社保资金和保障履行职能经费的必经账户。目前被冻结的该账户内18964.99元,均为职工社保资金。
**交通运输局为政府部门。其在**人民政府网公布的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显示:经费保障形式为:财政拨款。(一)收入说明。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20年预算收入5469.9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469.9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二)支出说明。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2020年度本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0年支出预算5469.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17.77万元,包括人员经费1293.92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23.85万元;项目支出4052.17万元,分别是:1、机关事务管理33.17万元。2、2020年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发展资金(建设部分)872万元。3、2020年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发展资金(养护部分)144万元。4、农村公路管理53万元。5、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390万元。6、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168万元。7、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400万元。8、路政管理86万元。9、运输管理231万元。10、2020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4万元。11、道路清扫洒水车辆购置200万元。12、国省干线公路管理276万元。13、国省干线养护经费378万元。14、2020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发展专项资金40万元。15、超限超载治理215万元。16、2020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480万元。17、城市公交和出租车管理64.5万元。1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17.5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所强调的是财政资金的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行政单位的财政资金在没有预算内或预算外的情况下,只能以其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三条亦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故,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一、**交通运输局的收入均为财政拨款,2020年预算公开情况说明中的开支预算并不包括其对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二、案涉银行账户为**财政局财政拨付**交通运输局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等社保资金和保障履行职能经费的必经账户,且所实际冻结的18964.99元为职工社保资金,并非该单位的自有资金。故,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冀0430执4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