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添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5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添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户,住宁夏中卫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户,住宁夏中卫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2,现年32岁,个体户,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河南锦添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0)宁0502民初2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河南锦添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1.本案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应在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可明确看出双方选择了“甲方所在地法院”,并不存在约定不明、约定违法或者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2.本案中上诉人请求的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而非伸裁条款有效。故从适用法律上来看,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来衡量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2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基于工程产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且双方约定的管辖不明确,**、**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河南锦添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杜 赟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