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1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槐沟9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6802083539。
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新区朝阳街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477514569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豫0181民初2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于2020年6月1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乔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