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191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新区朝阳街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751456942。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新区朝阳街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且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