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191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新区朝阳街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47751456942。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