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4财保3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鄢陵县新区朝阳街建设局院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账号:10×××01)的账户资金430839.8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锦添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支行(账号:10×××01)的账户资金430839.89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674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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