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899号
申请人: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7号B3号楼1301、1303、1305、1306室。
法定代表人:田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君妮,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苏向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田舟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6层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99.39平方米]、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6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98.42平方米]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田舟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99.39平方米]、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6层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98.42平方米]房产。
2、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