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96号悦海中心A座15层1510室。
被执行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613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夕林支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664458.09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664458.09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执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茂群
审判员  高绪波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