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汇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民初7343号
原告汇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惠,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胜利,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汇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涉案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原告汇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汇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汇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荣颖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