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55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诸城市。
被告:庄增辉,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海南路501号鲁中家具城4号楼1单元404室。
被告:青岛森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南路501号鲁中家具城4号楼1单元404室。
法定代表人:庄增辉,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浩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南、峄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3栋B单元1501户。
法定代表人:李磊,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庄增辉、青岛森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浩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通知交费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