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03执31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阳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