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03执31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阳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