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003执31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阳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