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683民初8169号 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3栋B**15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6586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汉川路792号18号楼1**903户,系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柞村镇***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73********。 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的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87996.28元,并以87996.2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判令被告***对上述被告***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将部分园林景观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告***,后被告***又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雇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经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共需支付87996.28元(含诉讼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分文未付,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人已向法院缴纳了上述款项,被告***将工程转包被告***,应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我不是一分没有付,法院判决之前***住院期间我就付款了1万余元,判决之后我没有付款。我不同意支付原告起诉的8万余元,我与***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我们均是给原告干活的。 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2022)鲁0683民初7372号、(2023)鲁0683民终390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承担责任,原告只是连带责任。 二、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用以证实本项目承包人是***,***委托***作为现场的负责人,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由***承担责任。 三、往来结算票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用以证实原告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支付87996.28元的事实。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我认为我不应全部承担该钱;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与我无关;证据三真实性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5日,原告与***签订的《莱阳盛隆观澜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其中载明内容“发包人(甲方):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莱阳盛隆观澜华府示范区景观工程3、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观澜华府墙面干挂(包工包料)(220元/㎡),墙面黏贴(钢丝加灌浆)(100元/㎡)。第二条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双方约定甲供材料除外)、包制作、包运输、包现场施工安装、包机械设备、包食宿、包增值税税金、包保险、包规费、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施工期内成本涨降因素风险、包通过甲方和业主方竣工验收、***的形式承包本工程。第五条质量及技术要求4、乙方人员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由此给甲方造成带来的任何影响,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指派***(身份证号:3706251973********)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乙方负责人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对工人进行严格管理,积极安排施工”。2022年11月11日,被告***雇佣的工人***因在工作中受伤诉至本院,要求***、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经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2)鲁0683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判决***给付***款85996.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被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6民终390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22日,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款共计87996.28元(包含案件受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原告在上述案件被强制执行过程中承担了对外赔偿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关于向被告追偿的金额,需结合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2022)鲁0683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原告未尽到资质审查的义务,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原告存在过错;而被告***系***的直接雇佣人,对***的工作负责直接的监督管理,故***对***受伤负直接的、主要的过错责任,因此被告***负担的责任比例以70%为宜。原告的选任过错不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以30%为宜。故本案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向原告偿还87996.28元的70%即61597.40元,对原告主张的超过该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以61597.40元为基数计算。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61597.4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给付上述款项的同时,给付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59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山东艺林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7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