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4365号
原告:湖北圆方源能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隆时代商业中心E10栋21-22层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中财(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99号洪山新天地(smart***公寓)1栋1**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惠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3层04号-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圆方源能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财(湖北)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万年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圆方源能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圆方源能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圆方源能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圆方源能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