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1178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香,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0698XE。
法定代表人:董江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8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0030793。
法定代表人:许孝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陈庄镇商业街中心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306628903。
法定代表人:赵玉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建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帅帅
书记员马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