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924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户口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商业街中心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306628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街55号金融港A座8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00307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0698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景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