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润鑫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7民初24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川,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海仔村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6537689X6。
法定代表人:黄胜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调查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国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湫玮
书 记 员 陈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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