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2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付严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吴世明,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邢世河,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沈功兵,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周立,男,1988年3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长兴三路。
法定代表人:冷雄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悟县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悟县阳光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世明、邢世河、沈功兵、周立、湖北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悟县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世明、邢世河、沈功兵、周立、湖北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悟县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22执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