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90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执行人**,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汪文,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
被执行人湖北华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兴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长兴三路。
法定代表人:冷雄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汪文、***、湖北华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鄂0902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