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1民初275号
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唐城御景苑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余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勤,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大来,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恒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济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8月出生,住所地新疆喀什市。
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恒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256.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8.23元,由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免除),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256.45元全额退还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王     世     龙
审判员 阿卜杜力瓦斯提·萨力巴依
审判员 吐 尔 逊 · 塔 瓦 库 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