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卜杜热依木·吾某某、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904号 原告:阿卜杜热依木·吾***,男,1964年出生,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被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巴合齐路23院1栋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 被告:**,男,1981年出生,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被告:***,男,1975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草湖镇41团。 原告阿卜杜热依木·吾***与被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阿卜杜热依木·吾***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诉,请法院准予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卜杜热依木·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阿卜杜热依木·吾***负担。 审判员 *****·***米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凯丽比努 尔 ·吾斯曼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