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904号
原告:阿卜杜热依木·吾***,男,1964年出生,户籍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
被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巴合齐路23院1栋1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事务所。
被告:**,男,1981年出生,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被告:***,男,1975年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草湖镇41团。
原告阿卜杜热依木·吾***与被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阿卜杜热依木·吾***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诉,请法院准予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卜杜热依木·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阿卜杜热依木·吾***负担。
审判员 *****·***米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凯丽比努 尔 ·吾斯曼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