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01民初2953号
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华昌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