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301财保2号
申请人:新疆恒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高新科技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华昌正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市永兴镇四十一团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新疆恒鑫***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华昌正大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图木**支行账户6500********存款7148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恒鑫***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46531000000034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恒鑫***制品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华昌正大某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昌正大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图木**支行名下账户6500********存款7148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昌正大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图木**支行账户6500********银行存款71480元。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735元,由申请人新疆恒鑫***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