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02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你举证和本院调查多方取证,于2023年12月6日发起第一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3年2月1日发起第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冻结其银行账户;于2023年2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58908元,并已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2023年12月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未有房产;于2022年12月14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被执行名下没公积金缴存记录;于2023年3月15日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单号P20400000162××××保险现金价值;2023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3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根据本院查询到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综上,截至2023年4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496,810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437,90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