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方远电气设备株洲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方远电气设备株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B35栋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方远电气设备株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2022)湘0211民初860号纠纷一案,湖南方远电气设备株洲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2023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7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足额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3年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2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216632万元,尚有18.216632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建新
审判员 董 海 涛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博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