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执恢2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壤,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壤与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湖南有限株洲网络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了扣留,因该款暂时无法提取,可提取的时间无法确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04执恢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