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313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长江广场亚都花园A栋805室。
法定代表人:**常,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2021年1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1月10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21年11月22日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滨江一村6栋102号及长江南路天健华庭1206号房屋,查封了**常、***名下位于黄山路1718号建设家园5栋23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均无处置权暂不能处置。
2021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9.666593万元,尚有389.666593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侣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