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汪壤、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汪壤,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汪壤与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20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寿保险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正在审理) 2021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信用惩戒。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16.6297元(不含案件执行费、***行金)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