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常、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211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在5日之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2375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刘 昀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