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常,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12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湘02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常、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11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执行人**常名下房产已查封,该房产有抵押。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株洲嵘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4月1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4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3754万元,尚有40.375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