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5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义马市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055979885G。
法定代表人:刘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建,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执行人:***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豫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5979671A。
法定代表人:张爱荣。
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8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及《业务代理补充协议》;二、被告***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用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因***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02.88元,本院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宏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