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50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义马市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055979885G。
法定代表人:刘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建,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执行人:***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豫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5979671A。
法定代表人:张爱荣。
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8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及《业务代理补充协议》;二、被告***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用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因***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5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