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8505号
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义马市珠江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055979885G。
法定代表人:刘金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娇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六路26号豫发大厦B座6层606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5979671A。
法定代表人:贾小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涛,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建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及《业务代理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000元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业务代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资质升级(建筑三级升二级)的业务,代理事项在2017年12月31日完成,代理费用26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代理费。因被告没有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所委托事项,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3日达成《业务代理补充协议》约定:升级完成时间延长到2019年12月31日,若资质升级不成功(2020年4月30日前),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原被告约定委托事项在约定的时间内没能办理,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也不向原告退还款项,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被告在原告提供相应资料后,在2018申报了资质升级,但因为原告提交了虚假的业绩资料,导致资质升级未通过,并被处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2、一年不得申报期满后,原告表示要重新提供真实的业绩资料供被告为其申报资质升级,双方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但之后原告一直未提供业绩资料,被告也无法为其申报资质升级。综上,原告资质升级未通过系其提交虚假业绩和不履行提供业绩资料所致,并非被告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建筑资质三级升二级业务。原告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被告为其申报办理资质升级建筑三级升二级,同时确保在最近两个申报批次内资质升级成功(2017年12月31日前)。主要代办内容:完成原告业绩录入合格、原告提供的资料缺陷修整、技术负责人相关手续办理、相关资料整理申报、确保资质升级成功所涉及的全部内容。违约责任约定:若被告两个申报批次资质升级不成功(2017年12月31日前),则全额退还原告所付的全部费用,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代理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5万元,业绩录入完成后,3日内支付被告5万元,所有资质升级整理合格并递交主管部门3日内支付被告10万元,资质升级成功后3日内支付被告6万元。
原告按照协议及代理事项的进程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代理费(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30000元,2017年6月27日支付20000元,2017年,7月26日支付50000元,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100000元)。
2019年7月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业务代理补充协议》,约定:因申报期间核查业绩问题,未能按时完成升级,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延迟完成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前。若被告两个申报批次资质升级不成功(2020年4月30日前),则全额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及《业务代理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书》及《业务代理补充协议》真实有效,按照《业务代理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项的约定:“若被告两个申报批次资质升级不成功(2020年4月30日前),则全额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就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原告所缴纳的20万元费用。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提交了虚假资料,被主管机关查出,被告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但根据2017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原、被告双方又于2019年7月3日签订《业务代理补充协议》,协议明确确认了没能完成委托事项是因申报期间核查业务问题。在确定的问题以后,被告向原告承诺,若在2020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资质升级,则全额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被告不以任何理由拒绝退款。被告没有在原告支付代理费用后按约完成原告委托的代理事项,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代理事项2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及《业务代理补充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及《业务代理补充协议》;
二、被告郑州义之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豫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用2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武 卫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