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

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19号大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75103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80号内二号楼五层50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77614415。 法定代表人:MaoPeiCui。 申请执行人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技术转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浙0114执263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定金40000元及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费506元、诉讼费3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自2023年2月3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查控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变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个,但均未有款项冻结到位。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届时申请人如需本院办理续冻结手续的,可在冻结期届满之前15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注册经营地人民法院对该被执行在当地的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3年6月25日,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尚需返还申请执行人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定金40000元及债务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330元、执行费506元。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及作出相应的罚款决定,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克雷登热能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苏州格瑞展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4执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