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富建设有限公司

7707江苏通富建设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敏哲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7707号之二
原告:江苏通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侃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敏哲物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如皋市白蒲文昌菜市场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沈敏哲,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通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敏哲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通富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诉讼费用,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通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宗志强
人民陪审员  刘云强
人民陪审员  何蕾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孔德莱
书 记 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