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禹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070号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果林村,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王宗乾,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码:202370430372021000346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仕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丽阳
禹城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函
(2021)鲁1482民初3070号
院执行局:
关于原告***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482民初3070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通过本院已建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该保全裁定移送你局,利用现有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银行存款在数额范围内进行查控。请查收。
附件:(2021)鲁1482民初3070号诉讼保全裁定2份。
禹城市市中人民法庭
承办人签字: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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