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贡嘎县山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22民初124号
原告:贡嘎县山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3MA6T2L8X33。
法定代表人: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74736280T。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贡嘎县山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贡嘎县山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贡嘎县山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欠款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贡嘎县山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06.5元,减半收取5853.25元,由原告贡嘎县山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惠   卫   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索朗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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