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482民初3101号
原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杨荣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梅,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宗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江苏英曼公司)与被告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德州双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1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英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周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州双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英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德州双泰公司给付禹城市某小区六期多层及六期高层G16号楼工程项目欠付的工程款19991444.60元,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请求依法确认江苏英曼公司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详见清单)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由德州双泰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江苏英曼公司自愿放弃关于要求德州双泰公司承担相应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德州双泰公司与江苏英曼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英曼公司承建德州双泰公司开发的位于山东省禹城市某小区六期多层23号楼、25号楼、27号楼、28号楼、物业楼、西门卫室以及六期高层G13号楼、G14号楼、G15号楼、G16号楼、地下车库、幼儿园等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后,江苏英曼公司依约完成了相应工程量,但德州双泰公司却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江苏英曼公司起诉之日,六期多层及六期高层G16号楼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35511444.60元。现江苏英曼公司先行起诉欠付的部分工程款。同时,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江苏英曼公司作为上述工程的承建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江苏英曼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诉。
德州双泰公司未作答辩。
江苏英曼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协议书两份;3.对账单。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5日,江苏英曼公司(承包方)与德州双泰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1.工程名称为某六期23#、25#、27#、28#、G13#-16#、地下车库、物管楼、幼儿园等项目的工程施工;2.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禹城市市中路南首;3.工程内容为图纸范围内的土建、给排水、采暖及电气等安装;4.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5.开工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多层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6.合同价款为132696843元。合同还对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
2020年3月30日,江苏英曼公司与德州双泰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20200330协议),主要内容是:德州双泰公司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江苏英曼公司承建的某小区项目一至六期工程欠付的工程款结清。
2021年7月30日,江苏英曼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主要内容:截至2021年6月30日,德州双泰公司总计欠付江苏英曼公司工程款59524839元(应付款中的六期高层暂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款计算,欠款仅为目前应付款)。德州双泰公司在该协议上的“数据无误”处加盖公司公章。
2021年7月30日,江苏英曼公司(乙方)与德州双泰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20210730协议),主要内容:1.某项目共涉及六期工程,现在一至五期工程及六期多层已经完工并交付入住,第六期高层尚未最终完工。2.双方对2020年3月30日的协议书确认有效,同时确认本协议之日欠付乙方到期应付六期工程款59524839元;其中双方确认六期多层及G16号楼到期应付工程款为2041万元。3.某项目中由乙方建设的四栋,需要乙方继续建设施工,最终数额以项目完工后双方的决算或审计部门的数额为准。德州双泰公司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其全部股东王宗乾、肖奎及王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并捺手印。
本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协议书》及《对账单》均系德州双泰公司与江苏英曼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在20210730协议中确认,截至2021年7月30日,德州双泰公司针对六期多层及六期高层G16号楼的工程到期欠付的工程款为2041万元。结合德州双泰公司在20200330协议中关于“最迟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一至六期工程欠付的工程款结清”的承诺,对江苏英曼公司关于要求德州双泰公司给付欠付的六期多层及六期高层G16号楼工程的工程款1999144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关于“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本案中,德州双泰公司书面承诺的付款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故江苏英曼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其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江苏英曼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江苏英曼公司对禹城市某小区六期多层及高层G16号楼中的33套房产(详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楼房清单)在德州双泰公司应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德州双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991444.6元。
二、原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位于山东省禹城市某小区六期多层及高层G16号楼中的33套房产(详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楼房清单)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中的应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74元,由被告德州双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成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文磊
书 记 员 于 鑫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楼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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