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云0424执10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号1幢301室(1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074736280T。
法定代表人:杨荣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云04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547.21元,并负担执行费553元、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法律文书已送达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