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