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334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号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郑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