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318号
原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3号1栋11楼1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贵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重理,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箭,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80元,由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奕
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
人民陪审员 蔡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