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1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贵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审判员 赵云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6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11层22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贵凤,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丽,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国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成都胜己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 洁
审判员 罗晓都
审判员 赵云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凤